近日,多位被執行人名下的人身保險保單被法院劃扣,受到業內關注。一些保險銷售人員提到的保單“避債”功能真的存在嗎?
券商中國記者采訪多位律師了解到,多地高院文件明確,人身保險保單可以強制執行。原則上,只要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存在財產利益的,都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強制執行財產范圍。簡而言之,司法實踐中,不存在所謂保險保單不能執行的說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保單實現避債功能有前提條件,保險并不是絕對地可以避債。
保單現金價值被法院劃扣
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4)內0702執2100號之二十三)顯示,該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執行立案,該院已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中包括,對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原實際負責人、團隊經理、業務員多人的保險保單現金價值予以劃扣。
相關人員均為被執行人,即,已被法院判決或裁定負有履行義務,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
這份《執行裁定書》提到:被執行人鄂**名下有陽光人壽保險內蒙古分公司的保險保單,法院已扣劃現金價值2970元;被執行人董**名下有中國人壽保險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的保險保單,法院已扣劃現金價值25745.19元;被執行人馮**名下有泰康人壽保險保險保單,法院已扣劃現金價值105247.27元;被執行人華**名下有中國平安人壽保險的保險保單,法院已扣劃現金價值46423.44元;被執行人馮**名下有合眾人壽保險的保險保單,法院已扣劃現金價值105013.41元。
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理解為保單當時對應的價值。上述法院劃扣現金價值,需要保險公司配合予以進行減?;蛲吮2僮?。
多位法律專家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從上述案例看,法院劃扣保險保單現金價值并無問題。
“原則上,凡被執行人持有的人身保險中含有財產性利益的,均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強制執行財產范圍?!卑步苁罎陕蓭熓聞账匣锶送跹├茁蓭煴硎尽?/p>
他表示,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對兼具較強人身專屬性、現金價值較低但保障功能顯著的保單(如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人民法院會基于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整體情況,在必要時審慎考量對其予以適當豁免。
同時,王雪雷提到,需明確的是,人身保險涉及的財產性權益歸屬不同主體:投保人享有現金價值、保單紅利等權益;被保險人可能享有生存保險金等權益;受益人則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或已確定的保險金給付。執行措施將針對被執行人名下對應的具體權益展開。
多地高院早已明確: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
受訪的法律人士均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保險保單一直可以被強制執行,不存在保險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說法。雖然《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載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但這只是明確了保單的賠付不受影響,并不是明確保單不得被強制執行。
事實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保險保單有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提到的被執行財產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保單,但各省市高等法院多年來已陸續對人身保險的執行做了說明。
例如,2023年9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金融監管總局四川監管局聯合出臺的《關于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和協助執行的工作指引》提到:“人民法院因辦案需要,依法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以下簡稱保單財產利益),包括現金價值、個人賬戶價值、紅利、滿期金、生存金、保險賠款等,保險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上述《指引》顯示,被執行人為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或扣劃歸屬于投保人的現金價值、個人賬戶價值、紅利等保單利益。被執行人為被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或扣劃歸屬于被保險人的滿期金、生存金等保單利益。被執行人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或扣劃歸屬于受益人的滿期金、生存金等保單利益。
此外,2021年11月上海高院《關于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顯示:凍結或扣劃投保人(被執行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被執行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可直接凍結或扣劃。
2018年7月江蘇高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顯示: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一位壽險公司法務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從各高院文件來看,各地法院對保單能否強制執行的觀點基本一致,均表示保單現金價值可以強制執行。只有廣東高院的解答意見(2016年)與其他法院的觀點略為不同——該意見認為,對保單的現金價值能否強制執行要以被執行人意愿為準。最高院的判例則支持了保險保單可被執行的觀點。”
是否能“避債”?
保險保單經常被保險業務員宣稱具有避債和資產隔離功能,實際如何?
首先,多位律師提到,保險銷售宣傳保險避債是不規范也不合規的。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9月發布的《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確保保險銷售宣傳中,“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夸大表述”。
其次,上述壽險公司法務人士表示,需要澄清的是,保險保單并不是天然地絕對地可以避債避稅,保單可避債本身需要諸多前提條件。
該人士舉例,保單現金價值維度要實現“避債”目的需滿足一定條件。例如,特定地域,比如廣東高院在2016年《關于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提到,對于是否可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需以被執行人同意為前提;再如,特定險種,比如上海高院明確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產品人身專屬性較強、保單現金價值低,但潛在可能獲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應秉承比例原則,對該類保單一般不作扣劃?!爱斎?,這還不涉及投保資金來源合法性判斷的問題?!?/p>
他分析,保險保單架構可以有一定的“避債”設計,但其實際效果或比較有限。比如,為實現資產傳承,在設計保單架構時能做的基本只有三點:一是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二是最好指定一位以上受益人,避免因受益人先于或與被保人同時死亡時,保險理賠金被作為被保人的遺產而需要償還債務的情形;三是盡量避免將受益人約定為包括姓名與身份關系的受益人。
安杰世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喻丹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在實務中,為實現“風險隔離”功能,保險金信托是常見工具。該架構將保險金請求權及相關權益(例如保單現金價值)納入信托財產。若信托依法有效設立且信托財產來源合法,通常可有效實現資產隔離。但若用于規避法定義務(如債務追償、違反刑法等特定情形),信托可能被否定(“穿透”),導致隔離失效。
排版:羅曉霞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