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楊宗儒3月8日在經濟界別小組討論會表示,建議出臺背信罪的司法解釋,從嚴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違法犯罪案件,探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民事公益訴訟試點。
楊宗儒介紹,在資本市場領域,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健全資本市場司法體系、懲治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防范化解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個是強化制度保障。2024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2024年7月,證監會、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隨后印發了《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統一各地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標準。2024年12月,最高法、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25年年1月最高法發布《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強調了資本市場在保障科技創新方面的工作。
在立體追責方面,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這是歷史上第一次由中辦、國辦出臺的高規格文件,在打擊財務造假、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方面明確要求,最高法、最高檢嚴格落實文件要求,在查處打擊證券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的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強化案例示范效應方面,每年,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較多,形成示范案例對指導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和司法質量有指導意義。2024年6月,最高法發布了5個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對市場起到了很好的懲戒和警示作用。2025年2月,最高檢發布了以證券犯罪為主題的4個指導性案例,廣東法院也發布一些典型案例,都納入了證券類的違法案件,效果非常好。
楊宗儒提出了四點建議,一個建議出臺背信罪的司法解釋,強化對被侵權上市公司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財產行為的制度規則。
二是建議從嚴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刑事責任,探索形成一批典型案例,突出對控股股東、實控人侵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違法行為的刑事打擊和民事追責。
三是建議進一步提升投資者維權效率和便利度。上市公司投資者眾多,涉及財務造假類的案件涉眾性較強,在股票之外,建議將可轉債納入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適用范圍。同時,優化制度安排,明確在虛假陳述案件以及上市公司眾多投資者權益的代表人訴訟中,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能夠減免或是緩交訴訟費用。在條件成熟時,探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民事公益訴訟試點。
四是建議建立人民法院、證券監管部門非訴執行的協作機制。當前在執行案件遇到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時,往往需要行政監管部門提請法院支持,希望能夠優化銜接流程,提高罰沒款項的執行效率。